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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東省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教財〔2007〕159號
各民辦高校:
為規范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維護國家、辦學投資者、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聯合制定了《廣東省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予以反饋。
廣東省民辦高校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高校(以下簡稱學校)的財務管理工作,維護國家、辦學投資者、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買施條例、《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辦學校具有社會公益性性質。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我省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條學校一般應按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及財會人員
第四條學校財務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體制。以董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財務工作應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學校應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負責全校財務會計的日常工作、在法定代表人的統一領導下,制訂統一的財務規章制度、財務收支計劃等,在資源配置、財務會計核算組織體系確定等方面實行統一領導。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制度,規范財務管理,防范和糾正違規違紀行為。學校不得在財務處(室)之外設置同級的財務機構。
第五條學校應建立健全校內經濟責任制,并貫穿于學校財經工作的全過程,落實預算收支、重大支出項目安排、對外投資和商業貸款的經濟責任制,嚴禁挪用學校的辦學資金。
第六條學校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一般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由法定代表人提名,經學校董事會批準后任命,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與學校董事長、董事及校(院)長有直系親屬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與學校財務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在學校財務機構中從事會計工作。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七條資產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并由學校占有或者實際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預期能給學校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其他流動資產等(商譽、遞延所稅資產)
第九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ㄒ唬┴泿刨Y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ǘ┒唐谕顿Y是指各種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包括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短期投資應當在取得時按實際投資成本計量。(三)應收賬款是指學校應收未收的資金,體現為學校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它是屬于債權性的資產。
?。ㄋ模┢渌麘湛钍侵笇W校應收賬款以外的各種應收及暫付款。
?。ㄎ澹┐尕浭侵笇W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物資、低值易耗品等。學校應對存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盤盈的存貨應當按同類或類似的存貨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成本計價入賬;盤虧的存貨,應當在查明原因后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龜傎M用是指學校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月和以后各月(期限在一年內)分別負擔的各項費用。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學校只能在一個開戶銀行開設一個存款基本賬戶。對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乍得長期掛賬。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
第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及聲像資料、其他固定資產等;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具體品目由學校自行確定。
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十一條學校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人賬。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ㄒ唬┵徶貌恍枰涍^安裝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繳納相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ǘ┵徶眯枰惭b才能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繳納相關稅金、安裝費等作為入賬價值;
?。ㄈ┳孕薪ㄔ斓墓潭ㄙY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ㄋ模┤谫Y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議確定的價值和租入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ㄎ澹┰谠谢A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價低
?。氖苜涃Y產轉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受贈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入帳價值。
第十二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由校內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鑒定,報經法定代表人審批。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應當轉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表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對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重置價值人賬;對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程序在年終前及時處理。
學校應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為便于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學校應當進行固定資產折舊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按照《廣東省民辦高校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的規定執行、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從減少的次月起停計折舊。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財產權利。學校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其核算方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無形資產按可使用年限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五年分期攤銷。
第十六條對外投資是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或其他與辦學相關的投資。學校對外投資,應當進行充分論證,經學校董事會批準,在確保資金安全和學校正常教學的前提下講求投資效益。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學校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資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的資產。學校不得為外單位提供經濟擔?;蜇敭a抵押。學校因校舍建設,以教學設施以外的校產擔?;虻盅合蜚y行申請貸款的,須經學校董事會批準,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
第四章負債管理
第十九條負債是學校資產總額中屬于債權人部分的權益,是學校因過去已發生的經濟等業務引起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應繳款項等。
短(長)期借款是指學校向財政部阿、主管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并使用的各種款項。包括銀行貸款、周轉金借款、科技開發貸款、科研項目借款等。
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發生在學校日常業務活動中的各類應付、暫存和預收款。包括購入材料、設備后應付未付的應付款項;已經出具但尚未到期兌付的應計票據;因匯款用途或收款人暫時不明確的暫存款項等。
應繳款項是指學校按規定應上繳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各類款項。包括按財政部門規定應繳預算的資金、應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交稅金以及其他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應上繳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類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包括:
?。ㄒ唬┌l展基金。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購置、更新等。
?。ǘ┝舯净?。是學校根據基金出資者的意愿,必須保留本金,僅以其所提供資產的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ㄈ╋L險保證金。風險保證金是指根據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決議。在凈資產或凈收益中提取的風險防范基金,用于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和學校終止時的善后處理。
?。ㄋ模┴斦a貼專用基金。指學校從財政或教育主管部門取得的用于資助學校辦學的專用資金。
?。ㄎ澹┚栀浕?。學校通過各種途徑取得的捐贈收入。
?。┢渌?。是指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董事會等決策機構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基金。
?。ㄆ撸┢渌?。
第二十三條各項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學校應制定相應的規定。專用基金使用應遵循“單獨核算、先提后用、??顚S谩钡脑瓌t。
第六章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和經費支出需要,編制的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年度預算分為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窘ㄔO支出的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同時,應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注重效益、勤儉節約的原則。
學校預算應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講話、任務和財力狀況,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編制。校級預算和所屬各級預算必須各自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二十六條學校必須建立嚴格的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方法和審批程序。學校預算由學校財務處(室)根據收支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董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學校的年度預算應于審議通過后一個月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條收入是指學校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具體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資金。學校收入包括:
?。ㄒ唬┙逃聵I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等。
?。ǘ┛蒲惺聵I收入。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實驗室對外開放等活動取得的收入等。
?。ㄈ┙洜I收入。指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后勤服務等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ㄋ模┩顿Y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學校向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和其他對外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ㄎ澹┕潭ㄙY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學校按學年收取的學費收入,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受教育者中途退學退費的。直接沖減當月收入。
第二十八條學??梢愿鶕k學成本自主制定學費、住宿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按屬地或隸屬關系由教育行政部門、物價或其他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后,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規定,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學??砂磳W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籌用于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
第三十條除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項收入外。向學生收取的代辦費不列入學校事業收入。不得挪作它用、代辦費應按學年收取,據實列支;多退少補,并應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
學生退學,應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核退所收費用(參照粵價〔2003〕325號文件執行)。學校因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欺詐手段違反規定招生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并加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條學校各項收入都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確保及時足額收取,全部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內部其他部門不得自行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禁止隱匿、截留學校收入。
第八章成本與支出管理
第三十二條學校的支出是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經費支出要以教學、科研為中心,根據“確保必需。突出重點、效率優先”的原則安排各項支出。要嚴格支出管理,優化支出結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學校的全部支出應當“統一分類,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的支出包括:
?。ㄒ唬┙逃杀局С?。包括學歷教育支出、非學歷教育支出,具體包括:
1.工資福利支出: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費、伙食補貼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出國費、維修費、租賃費(含: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的租賃費)、材料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勞務費、工會費、福利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離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貼、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貼支優
4.折舊費;
5,其他教育成本支出。
?。ǘ┛蒲惺聵I支出。學校開展各項科研活動發生的支出。
?。ㄈ┙逃惤鸺案郊?。是指非學歷教育收入、其他涉稅收入產生的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堤圍防護費等。
?。ㄋ模├⒅У刂搞y行貸款利息支出。
?。ㄎ澹┢渌С?。指與民辦學校辦學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包括罰款支出、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出售無形資產損失、非常損失、債務重組支出、資產評估減值等。
為確保民辦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應當嚴格控制“工資福利支出”,原則上不超過教育成本支比總額的50%。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提高上述比例的,應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和經營活動中,應當根據收入與支出相匹配的原則,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第三十五條學校要加強支出管理,并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的內部控制。
第九章凈收益分配與回報
第三十六條凈收益是指學校的收入扣除辦學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凈收益,依照國家相關法規,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余額??煞峙涞膬羰找媸侵竷羰找婵鄢磳W校的規定提取的專用基金以及其他必須的費用后的結余。
第三十七條經營收支的收益應當單獨反映,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經營虧損,專項結余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八條學校的辦學結余可以用于學校事業的發展和對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辦學結余的分配順序為:
?。ㄒ唬┰趶浹a以前年度虧損以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計提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二個百分點。如當年遇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應按日計算加權平均貸款利率。凈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提取回報。
?。ǘ┦S嗖糠肿鳛槭聵I基金。
第十章凈資產
第三十九條凈資產是學校的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包括實收資本、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經費結余等項目。
第四十條實收資本是指學校投資者實際投入學校的注冊資金。實收資本應按個人、單位、國家等不同投入主體進行明細核算。
第四十一條盈余公積是指學校按凈收益的一定鼻涕提取形成的發展基金、風險保證金和其他專用基金。
第四十二條資本公積是指歸學校所有的,非辦學收益轉化而形成的資本,包括資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接受捐贈資產、外幣折算差額。
第四十三條經費結余是學校凈收益尚未結轉盈余公積前的余額,年度終了應結轉為盈余公積。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是學校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按照一定的會計指標體系及規定的格式和編制方法,通過分類、整理、計算、匯總等一系列會計處理程序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能較為全面、系統、綜合地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情況以及凈資產變動情況等會計信息的總結性書面文件,是會計核算的最終成果。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觀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教育成本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余額表、基建投資表以及有關報表附控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財務情況說明書是會計報告的組成部分,是用文字和數字補充說明在會計報表中不能反映的學校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的經營管理情況、民辦高校收入及其支出、凈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資產負債變動、現金流量變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學校為自身發展向銀行提供的資產抵押或經濟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四十八條財務分析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按照教育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指標包括:投資者投入資金變動情況、學校辦學積累增減變動情況、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例、資產負債率、生均費用(或成本)增減、現金流量變動情況等。學??梢愿鶕拘L攸c適當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四十九條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分析報告,應當經財務處(室)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審核,同時簽名并蓋章。學校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并公布審計結果。學校應當在年度終了后60日內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一并上報教育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及時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學校的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財物保管人員、業務經辦人員、審批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五十二條財政、審計、稅務及教育主管等部門有權依法對學校的財務會計工作實施檢查。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第十三章財務清算
第五十三條學校終止時,應當予以公告,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算組織負責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第五十四條對學校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過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民辦普通高校。公辦高枝獨立學院參照執行,公辦高校要加強對其獨立學院的監督管理。民辦學校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后勤產業的財務管理執行相關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實施辦法,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審計廳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